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中國建立法人制度相對比較晚,法人理論研究工作滯后。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分別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過民法典,但是都沒有成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社會經濟秩序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來維持,缺乏法人制度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社會環境。直到1986年頒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則》對法人作了專章規定以后,才開始建立法人制度,距今僅有二十五年的歷史。法學理論界一致認為,根據法人的設立宗旨和活動性質中國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這種傳統法人制度理論是對《民法通則》確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對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指導作用。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營經濟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經濟組織大量涌現。民辦的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被稱為“民營企業”,同國營企業一樣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納入了企業法人管理體系;然而,民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律師事務所等)屬于哪一類法人?如何進行管理?傳統法人制度理論不能作出正確地回答,《民法通則》不能予以調整。有的學者認為,這些新經濟組織可以稱為“民辦事業單位”,納入事業法人管理體系,由人事部門進行登記管理。又有學者認為,事業單位具有明顯的國有特征,前邊加上“民辦”二字,顯然不合乎邏輯。學者們眾說紛紜,霧里看花。1998年3月中國立法機關決定恢復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新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請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說明,指出“與民事主體問題相關聯的還有法人分類,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現在社會中介組織越來越多,民辦、合資辦學校、醫院等日益增加,很難歸入民法通則劃分的四類法人。有關民事主體以及法人分類,如何規定為好,需要進一步研究。”立法機關怎樣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機關怎樣提高行政管理效果,均需要新的法人制度理論作指導。 |